(2015)横民一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蓝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969号原告蓝某。委托代理人黄宏观,广西任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甲。原告蓝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蓝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宏观,被告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蓝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正月自行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赵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赵某丙。原告与被告婚前及婚后直至2007年夫妻感情一般,2008年5月,原告与被告共同到横县经营陶瓷店后,被告性格改变,脾气暴躁,对家庭成员不闻不问,没有家庭责任心,经常三更半夜酒后才返家。原告发现被告在外有第三者且被告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同时,被告平时对原告疑心重重,甚至被告曾多次没收原告手机篡改原告微信及密码。2012年7月份至今,原告与被告双方已无共同语言且无法沟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儿子赵某乙、赵某丙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每月支付两个儿子的抚养费共400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并依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原告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户口本5页,证明原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2、《结婚证》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结扎证》1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按国家计生政策进行结扎的事实;4、《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共有位于横县横州镇环城东路123号正景花园B栋2单元601号房的事实;5、《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租赁合同书》、《大竹建材装饰市场摊位租赁合同》及《大竹建材装饰市场摊位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各1份、《房屋租赁合同》2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共同租赁摊位经营陶瓷生意。被告赵某甲辩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正月相识,到目前为止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被告在外有第三者、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不是事实,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只是一时冲动,故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没有任何证据向本院提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若离婚,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小孩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3)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何共同财产与债权、债务,若离婚,应如何处理。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正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赵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赵某丙。2015年3月26日,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请求判决准予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经长时间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至今已有十二年多,又生育了两个儿子,已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的矛盾主要是因彼此间缺乏沟通交流所致,只要双方以后都能本着彼此尊重,互相理解与信任,珍惜生活的态度去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双方完全还有和好的可能。同时,小孩目前还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原告与被告都应该增强责任感和家庭意识,彼此关爱和包容,以积极的态度化解矛盾,给孩子创造一个温馨和睦的生活和成长环境。因此,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蓝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蓝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龙如宏代理审判员 蒙之雁人民陪审员 麦小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钟帅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