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朱来发与郭周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来发,郭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231号申请人朱来发,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申请人郭周,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朱来发与被申请人郭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郭周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来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郭周银行存款1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汪大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