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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殷胜波申请执行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胜波,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殷胜波。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令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2)武侯民初字第269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殷胜波申请执行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理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