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涛与马俊平、马学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马俊平,马学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张涛,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山勋,山东宏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俊平,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学强,男,成年,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人民西路***号。诉讼代表人:徐虎,经理。委托代理人:祝宝伦,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张涛与被告马俊平、马学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涛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永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