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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监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帅丹与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监字第0000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兼反诉原告)帅丹。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兼反诉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通市江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胡永宁,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顾展新,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永安,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帅丹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唐闸街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港唐民初字第0061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帅丹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法院根据租赁合同第二条约定认定被申诉人不同意申诉人将酒店改为洗浴中心有合同依据有失公正,且没有其它有力证据证明。该条款的理解应是:只要是合法服务业申诉人都可以开办,不应局限于餐饮和连锁酒店,该条款中的“等”字表明除“餐饮和连锁酒店”外其它合法服务业都可以开办,因此法院应当判决被申诉人违约在先,而不是申诉人先违约。请求撤销(2014)港唐民初字第00616号民事判决,改判被申诉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申诉人装饰装修费用,一审受理费、反诉费均应由被申诉人负担。被申请人唐闸街办提交意见称:双方所订立的租赁合同第二条约定不能理解为可以经营所有的合法服务业,理由是:该条内容“等合法服务业”是在列举后对服务业作出的说明,将合法服务业范围确定为“餐饮和连锁酒店”类型,不包括其它合法服务业,否则无需列举“餐饮和连锁酒店”这一类型。从语法结构上看,“合法服务业”是主语,“餐饮和连锁酒店”是定语,是对主语的限定,即“合法服务业”不能超出“餐饮和连锁酒店”的范围,因此,一审法院对该条款的理解完全正确,符合双方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唐闸街办不同意帅丹转行经营洗浴业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因此无需对申诉人所称的装潢损失进行赔偿。本院认为:双方租赁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内容为:“乙方(帅丹)向甲方(唐闸街办)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经营餐饮和连锁酒店等合法服务业,所办公司工商注册必须在唐闸街道,并在属地纳税。”该条款在表述上以“仅作为”来限定用途,同时罗列了“餐饮和连锁酒店等合法服务业”,可见,约定该条款的目的是限定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的用途和工商登记地、纳税地。从条款内容看,“仅作为”用在此处是限定合法服务业的类型,若如帅丹所述是为了排除非法服务业,那么显然无需明确列举“餐饮和连锁酒店”这样具体的类型,因此双方约定该条款的意图应是明确承租房屋的具体用途,这从合同订立后帅丹使用租赁房屋开办了金霆大酒店,从事餐饮服务业的实际履行情况也能直接反映双方约定该条款的意图。再看该条中“等”字的含义,经查询,“等”字用在此处可以表示列举未尽或者列举后煞尾两种含义,即与餐饮、连锁酒店同类的其它合法服务业或仅指向餐饮、连锁酒店行业。而申诉人帅丹提出将承租房屋转型用作洗浴中心,显然超出了约定的餐饮、连锁酒店这种类型的服务业范围,因此,帅丹所提申诉理由并非合同条款应有之义,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认定的基本事实有相应证据证明,对于双方争议焦点全面回应,适用法律准确,一审判决帅丹支付租金及违约金、返还租用房屋,以及驳回帅丹的反诉请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本院(2014)港唐民初字第00616号案件不存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帅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帅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曹小萍审 判 员  王永余人民陪审员  吴乐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