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花刑初字第00145号公诉机关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英俊,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晓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张英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某与李文林、余结文(已判刑)等人租用江西省瑞金市红都广场附近一住房,使用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等工具,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兼职广告,称只要兼职者在指定网站���买游戏点卡,帮助该网站刷信誉度后,即返还本金并支付佣金。当受害人信以为真,购买了游戏点卡并将账号、密码交给陈某等人后,陈某、李文林、余结文等人迅速将该游戏点卡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出售变现,陈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28374元。2015年1月8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其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系自首,且本案赃款全部被追回或退回,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某与李文林、余结文(已判刑)等人租用江西省瑞金市红都广场附近一住房,使用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等工具,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兼职广告,称只要兼职者在指定网站购买游戏点卡,帮助该网站刷信誉度后,即返还本金并支付佣金。当受害人信以为真,购买了游戏点卡并将账号、密码交给陈某等人后,陈某、李文林、余结文等人迅速将该游戏点卡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出售变现,陈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2837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7月9日,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文林、余结文等人使用QQ号为94×××97、昵称黄晓娟的虚假身份,以网络兼职刷信誉度的名义骗取唐子慧价值4000元的游戏点卡。2、2013年7月18日,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文林、余结文等人使用QQ号为25×××81、昵称客服小娟的虚假身���,以网络兼职刷信誉度的名义骗取邓远航价值1200元的游戏点卡。3、2013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文林、余结文等人使用QQ号为25×××81、昵称客服小娟的虚假身份,以网络兼职刷信誉度的名义骗取刘雨轩价值900元的游戏点卡。4、2013年7月21日,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文林、余结文等人使用QQ号为25×××81、昵称客服小娟的虚假身份,以网络兼职刷信誉度的名义骗取张砾中价值100元的游戏点卡。5、2013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文林、余结文等人使用QQ号为25×××71、昵称客服刘珊萍的虚假身份,以网络兼职刷信誉度的名义骗取刘佳彬价值300元的游戏点卡。6、2013年7月12日,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文林、余结文等人使用QQ号为25×××71、昵称客服刘珊萍的虚假身份,以网络兼职刷信誉度的名义骗取罗吉辉价值1410元的游戏点卡。7、2013年7月5日,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文林、余结文等人使用QQ号为25×××71的虚假身份,以网络兼职刷信誉度的名义骗取陈林价值1400元的游戏点卡。8、2013年7月14日,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文林、余结文等人使用QQ号为25×××71、昵称客服刘珊萍的虚假身份,以网络兼职刷信誉度的名义骗取覃莉价值600元的游戏点卡。9、2013年7月1日,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文林、余结文等人使用QQ号为25×××71、昵称客服刘珊萍的虚假身份,以网络兼职刷信誉度的名义骗取连彩云价值6486元的游戏点卡。10、2013年7月13日,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文林、余结文等人使用QQ号为25×××71、昵称客服刘珊萍的虚假身份,以网络兼职刷信誉度的名义骗取杨凯价值1200元的游戏点卡。11、2013年7月6日,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文林、余结文等人使用QQ号为25×××71、昵称客服刘珊萍的虚假身份,以网络兼职刷信誉度的名义骗取赵雅楠价值588元的游戏点卡。12、2013年8月5日,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文林、余结文等人使用QQ号为22×××53、昵称小凤的虚假身份,以网络兼职刷信誉度的名义骗取袁道平价值500元的游戏点卡。13、2013年7月中旬,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文林、余结文等人使用QQ号为22×××53、昵称小凤的虚假身份,以网络兼职刷信誉度的名义骗取张红晨价值2000元的游戏点卡。14、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文林、余结文等人使用QQ号为22×××53、昵称客服小凤的虚假身份,以网络兼职刷信誉度的名义骗取魏雪价值1000元的游戏点卡。15、2013年7月10日,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文林、余结文等人使用QQ号为29×××98、昵称客服小云的虚假身份,以网络兼职刷信誉度的名义骗取庄承源价值910元的游戏点卡。16、2013年7月上旬,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文林、余结文等人使用QQ号为29×××98的虚假身份,以网络兼职刷信誉度的名义骗取王蕾价值500元的游戏点卡。17、2013年7月中旬,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文林、余结文等人使用QQ号为29×××98、昵称客服小云的虚假身份,以网络兼职刷信誉度的名义骗取孔祥雲价值700元的游戏点卡。18、2013年7月28日,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文林、余结文等人使用QQ号为29×××98、昵称客服小云的虚假身份,以网络兼职刷信誉度的名义骗取潘祥铎价值400元的游戏点卡。19、2013年7月3日,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文林、余结文等人使用QQ号为29×××98、昵称客服小云的虚假身份,以网络兼职刷信誉度的名义骗取桂燕价值1200元的游戏点卡。20、2013年8月初,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文林、余结文等人使用QQ号为28×××51、昵称客服小英的虚假身份,以网络兼职刷信誉度的名义骗取段敏敏价值2400元的游戏点卡。21、2013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文林、余结文等人使用QQ号为73×××59、昵称客服小馨的虚假��份,以网络兼职刷信誉度的名义骗取吕春荣价值580元的游戏点卡。以上游戏点卡出售变现后的部分赃款进入用户名为“孙玕”、卡号为62×××14的农业银行卡。2015年1月8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财物价值283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同案犯对被害人的损失已全部予以退赔,对被告人陈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通过互联网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福建省安溪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陈某的犯罪行为背景因素、是否具有再犯危险、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等非涉案情况进行调查。鉴于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参考福建省安溪县司法局的调查意见,对被告人陈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敏人民陪审员 王 海 俊人民陪审员 魏 守 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唐 新 苓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