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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行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盈盈与国家统计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盈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一中行初字第1598号起诉人张盈盈,女,1980年8月6日出生。2015年6月1日,本院收到张盈盈的起诉状,起诉人张盈盈状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以下简称国家统计局)。起诉人诉称,在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过程中,其报考了国家统计局白银调查队科员职位,但2014年10月25日的资格审查状态为审查不通过,审查意见为专业不符。起诉人认为依据《2015年度职位信息表》,报考该职位的专业要求是:经济、统计、计算机、设计学、中文专业,其学士学位证书显示专业为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符合要求。起诉人认为国家统计局在公务员招录考试资格审查中作出的“审查不通过”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诉至我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国家统计局在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资格审查中作出的“审查不通过”行政行为违法违规;2、责令国家统计局对起诉人的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资格审查作出通过行政决定、并安排接受一次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3、责令国家统计局就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资格审查不通过行为向起诉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起诉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三万元;4、国家统计局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应针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起诉人张盈盈所诉事项为公务员招录考试中的资格审查问题,不属于行政行为范畴,因此,本案起诉人张盈盈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盈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广会代理审判员  胡保峰代理审判员  王 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