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曾庆辉与谭英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辉,谭英林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539号原告曾庆辉,男,1984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谭英林,男,1969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受理原告曾庆辉与被告谭英林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权。本案工程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蜚克图镇,故哈尔滨市南岗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范旭明代理审判员 赵 欣代理审判员 鲁少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吕颜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