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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李丽萍与铁岭方正纸箱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萍,铁岭方正纸箱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091号原告:李丽萍,女。被告:铁岭方正纸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英城子村。法定代表人:吴光勋,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丽萍与铁岭方正纸箱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永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静波、何锡军参加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丽萍诉称:原告于2002年8月份到被告处工作,约定月保底工资为1200元,双方未签订用工合同。被告累计拖欠原告2014年6月、7月以及10月至12月的工资。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工资,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李丽萍起诉后至今既不协助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也不缴纳公告费,故此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丽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永光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何锡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吕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