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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江苏同福实业集团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马六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07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同福实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2号公寓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吴同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甲建林,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继久,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42号。负责人:陈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忠鸿,该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兰祥,该分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六逵。再审申请人江苏同福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同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马六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商终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同福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两被申请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未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无效的。原审法院认为该《债权转让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显然与事实不符。二、两被申请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因违背诸多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无效协议。请求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商终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华融公司辩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马六逵辩称:一、债权转让协议是我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二、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只有我与华融公司有权提出异议,同福公司不是债权转让协议当事人,无权发起债权转让协议无效之诉。本案的债权转让合同并没有损害同福公司的任何利益,而且华融公司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通知义务,同福公司无权干涉债权转让行为。三、再审申请人对所有事实信口雌黄,颠倒黑白。作为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华融公司和我本人均当庭表示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再审申请人一再乱诉,浪费国家行政资源,已经执行了的案件,同福公司通过多家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起诉本人。再审申请人不是诚实守信之人,与华融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中承诺对判决不提出任何异议,再审申请人滥用诉权。本院认为:同福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华融公司与马六逵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这是一、二审法院审理以及本院审查的重点。至于同福公司与马六逵是否违反双方达成的合作框架协议并不属于法院审理的内容。同福公司再审申请时同样是认为华融公司与马六逵之间的转让协议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公告和拍卖,损害国家利益等而归于无效。对此,本院认为同福公司的前述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首先,本案所涉债权转让协议业经华融公司与马六逵签字盖章确认。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作为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华融公司与马六逵均确认本案的债权转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和违背其意志的情形存在。同时,同福公司在2009年12月21日向华融公司提交的申请报告以及与马六逵的合作框架协议中均同意和认可该债权转让。因此,案涉债权转让协议是华融公司与马六逵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违背华融公司与马六逵真实意愿以及恶意串通损害同福公司利益的情形。其次,该债权转让程序并无不当。涉案债权转让前,华融公司分别在相关网站、报纸上发布公告,转让方案也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批准。受让人马六逵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涉案债权也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处置的资产。因此,债权转让的程序、受让的主体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与不良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再次,涉案债权转让合同以相同债权额1500万元转让给马六逵,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和同福公司的利益。综上,同福公司要求确认涉案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涉案债权转让合同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同福公司确认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至于马六逵是否违反其与同福公司之间的合作框架协议而向法院申请执行以及当事人是否超期申请执行等问题并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综上,同福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同福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汤茂仁审 判 员  徐美芬代理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顾正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