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民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建武与被申请人万振松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武,万振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80号申请人张建武,住四川省平昌县。被申请人万振松,住江西省上饶市。2015年6月1日,被申请人万振松驾驶登记在其名下的闽C×××××号小型轿车在晋江市金井镇大发集团路段,与申请人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肇事车辆闽C×××××号小型轿车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肇事车辆闽C×××××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保全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张建武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连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