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2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品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徐品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2835号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刘斌代,1986年8月24日。被告:徐品龙。本院审理的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品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400元,由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单升红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龚航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