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重庆瑞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琦昌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瑞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琦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0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瑞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土地286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1621-0。法定代表人姜国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宁,重庆奥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琦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谷东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06050413-9。法定代表人陈建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劲松,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瑞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琦昌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九法民初字第06306号民事判决。重庆瑞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询问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并遗漏诉讼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4)九法民初字第063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樊仕琼代理审判员 芦明玉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献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