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盛雪艳与方艳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雪艳,方艳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保字第15号申请人:盛雪艳。担保人:郭怀兴,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东阳街**号**幢*单元***室。被申请人:方艳丽。申请人盛雪艳与被申请人方艳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盛雪艳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价值20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方艳丽驾驶的浙G×××××号轿车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盛雪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郭怀兴所有的位于金华市青青家园1幢3-503室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方艳丽驾驶的浙G×××××号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靖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蒋若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