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7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正与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781-2号原告:周正。被告: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横路3号。法定代表人:丁本锡。原告周正与被告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周正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提供其所有的房屋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汉中央文化区项目K9-5-2-1602号的房屋,同时查封担保人周正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沌口开发区金色港湾一期米兰苑4栋2单元402号的房屋。现原告周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要求解除对被告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汉中央文化区项目K9-5-2-1602号的房屋的查封以及原告周正提供担保的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汉中央文化区项目K9-5-2-1602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周正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沌口开发区金色港湾一期米兰苑4栋2单元402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婧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谢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