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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延涛与邸红军、吕双红、高凤义、胡亚红、刘祥志、刘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延涛,邸洪军,吕双红,高凤义,胡亚红,刘祥志,刘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执保字第35号原告李延涛,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邸洪军,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吕双红,女,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凤义,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亚红,女,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祥志,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美,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涛与被告邸洪军、吕双红、高凤义、胡亚红、刘祥志、刘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延涛于2015年6月5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祥志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黑******营运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延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祥志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黑******的营运车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该车不得买卖、抵押、赠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宏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佳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