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3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雷庆铃与易宗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庆玲,易宗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505号原告雷庆玲,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易宗建,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庆玲与被告易宗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雷庆玲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庆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雷庆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庆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雷庆玲负担150元。审判员 李必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