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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令狐宁诉运城市鑫源福瑞特超市有限公司、宋雪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令狐宁,运城市鑫源福瑞特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282号原告:令狐宁,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黄河大道翰林湖畔6号楼居民。被告:运城市鑫源福瑞特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张雅娜。本院在审理原告令狐宁诉被告运城市鑫源福瑞特超市有限公司、宋雪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运城市鑫源福瑞特超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90000元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运城市鑫源福瑞特超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原告令狐宁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存款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永刚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