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与应义华、虞玲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应义华,虞玲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159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诉讼代表人:吾幸桃。委托代理人:郑晓东。被告:应义华。被告:虞玲丹,女,1974年6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3325261974********),汉族,住开化县华埠镇下界首村**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与被告应义华、虞玲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于2015年6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舒诗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