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嘉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华山工程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嘉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宝鸡华山工程车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1165号原告宝鸡市嘉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西宝路。法定代表人赵安居,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平,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华山工程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延宏,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武卫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嘉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华山工程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嘉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50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 菲人民陪审员 庞荣祥人民陪审员 谭德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