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7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洪俊斌与福建欣美包装有限公司、林娇英、雷毅宏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俊斌,福建欣美包装有限公司,林娇英,雷毅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737-1号申请执行人洪俊斌,男,汉族,1971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71********,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号***室。委托代理人苏秋斌、陈遥,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欣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新市桥路5号之一2号厂房2层,组织机构代码79605007-X。法定代表人林娇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娇英,女,汉族,1961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041961********,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号***室。被执行人雷毅宏,男,汉族,1983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041983********,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号***室。申请执行人洪俊斌与被执行人福建欣美包装有限公司、林娇英、雷毅宏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3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3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洪俊斌有债权30万及利息未受偿,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轮候查封),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思明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3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江向洋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