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巢湖市聚源机械有限公司、荣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聚源机械有限公司,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含刑初字第00076号公诉机关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巢湖市聚源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巢湖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荣某。诉讼代表人严敬东。被告人荣某,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8日被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含检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巢湖市聚源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荣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过雪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严敬东、被告人荣某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荣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价税总额8.8%至11%的“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豆正玲从徐州荣阳钢铁有限公司、含山县聚源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含山县海盟商贸有限公司,为自己经营的巢湖市聚源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税价合计4239044.75元,税额615929.65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在税务部门认证并抵扣税款。被告人荣某累计支付豆正玲开票费457789.42元。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荣某主动到含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退缴非法所得158140元。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情况统计表、税务登记证、企业营业执照、记帐凭证、收据、增值税申报表、银行交易记录、记帐簿、财务单据、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豆正玲、张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经营的巢湖市聚源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虚开税额为615929.65元,并已用于抵扣税款,被告单位巢湖市聚源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荣某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荣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荣某系巢湖市聚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其经营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被告单位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被告人单位及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此,决定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减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巢湖市聚源机械有限公司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80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清;二、被告人荣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单位巢湖市聚源机械有限公司退缴非法所得1581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长山代理审判员 杨吉磊人民陪审员 裴仕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宋翠平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