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民初字第456号原告林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以原、被告已就离婚事宜协商一致,自行前往民政局办理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林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志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思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