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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鹿藤执民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西支行与温州哈杉鞋业有限公司、温州皓盛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西支行,温州哈杉鞋业有限公司,温州皓盛服饰有限公司,缪文堍,陈柱芬,王建平,胡琼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鹿藤执民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西支行。代表人:蔡丰。被执行人温州哈杉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被执行人温州皓盛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文堍。被执行人缪文堍。被执行人陈柱芬。被执行人王建平。被执行人胡琼琳。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西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哈杉鞋业有限公司、温州皓盛服饰有限公司、缪文堍、陈柱芬、王建平、胡琼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柱芬名下有温州博士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20%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44万元),其名下有温州皓盛服饰有限公司17.3%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53.08万元);被执行人缪文堍名下有温州博士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80%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176万元),其名下有温州皓盛服饰有限公司82.7%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253.92万元);被执行人王建平名下有温州市哈莎鞋业有限公司84%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420万元);被执行人胡琼琳名下有温州市哈莎鞋业有限公司16%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80万元),上述股权及投资收益因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财务状况材料,故对上述股权及投资收益暂不考虑。被执行人胡琼琳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隔岸路百好花园A幢二单元602室房产(产权证号:427172,建筑面积:148.94)已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且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王建平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吴桥路金山谷商住楼6幢205室系申请执行人他案抵押物,本案不宜处理。被执行人温州哈杉鞋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中国鞋都产业园区的房产及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镇中国鞋都二期7号地块土地使用权,抵押于他行且已进入破产程序,暂无法处置。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06月0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849172.44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抵押房产涉及腾空问题,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鹿藤执民字第2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项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温鹿藤执民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西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杏花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蔡丰。被执行人温州哈杉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中国鞋都二期工业园区7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被执行人温州皓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镇工业园区C-2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缪文堍。被执行人缪文堍,男,1953年8月8日出生,住瑞安市玉海街道涌泉巷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308082210。被执行人陈柱芬,女,1957年3月14日出生,住瑞安市玉海街道涌泉巷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703142228。被执行人王建平,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水心街道隔岸路百好花园A幢二单元6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312055231。被执行人胡琼琳,女,1966年6月13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水心街道隔岸路百好花园A幢二单元6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606131623。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西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哈杉鞋业有限公司、温州皓盛服饰有限公司、缪文堍、陈柱芬、王建平、胡琼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柱芬名下有温州博士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20%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44万元),其名下有温州皓盛服饰有限公司17.3%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53.08万元);被执行人缪文堍名下有温州博士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80%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176万元),其名下有温州皓盛服饰有限公司82.7%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253.92万元);被执行人王建平名下有温州市哈莎鞋业有限公司84%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420万元);被执行人胡琼琳名下有温州市哈莎鞋业有限公司16%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80万元),上述股权及投资收益因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财务状况材料,故对上述股权及投资收益暂不考虑。被执行人胡琼琳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隔岸路百好花园A幢二单元602室房产(产权证号:427172,建筑面积:148.94)已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且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王建平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吴桥路金山谷商住楼6幢205室系申请执行人他案抵押物,本案不宜处理。被执行人温州哈杉鞋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中国鞋都产业园区的房产及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镇中国鞋都二期7号地块土地使用权,抵押于他行且已进入破产程序,暂无法处置。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06月0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849172.44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抵押房产涉及腾空问题,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鹿藤执民字第2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项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周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