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商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山东省禹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贾卫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禹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贾卫东,杨元雷,杨元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商初字第435号原告山东省禹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贾卫东,男。被告杨元雷,男。被告杨元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禹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卫东、杨元雷、杨元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禹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禹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省禹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程凤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