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华会诉被告赵仕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会,赵仕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李华会,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赵仕琼,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会诉被告赵仕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将原告的借款清偿,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会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华会撤回对被告赵仕会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李华会负担。审判员 何德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