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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华会诉被告赵仕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会,赵仕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李华会,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赵仕琼,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会诉被告赵仕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将原告的借款清偿,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会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华会撤回对被告赵仕会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李华会负担。审判员  何德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