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平执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初相潭与李现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相潭,李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平执字第1833号申请执行人初相潭,职工。被执行人李现平,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初相潭与被执行人李现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0310元,被执行人履行20000元,余款10310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09)平商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55元,由被执行人李现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卢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