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渭民初字第0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西安高欣工贸有限公司与渭南市新天地国际音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高欣工贸有限公司,渭南市新天地国际音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643号原告西安高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张晓昱,总经理。被告渭南市新天地国际音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东风街与仓程路什字。法定代表人田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高欣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渭南市新天地国际音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高欣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渭南市新天地国际音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高欣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渭南市新天地国际音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高欣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渭南市新天地国际音乐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西安高欣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韦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