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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二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丁国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国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二初字第229号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荣县旭阳镇荣州路二段30号。法定代表人邓敏,理事长。被告丁国宾,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丁国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德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龙治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