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270号原告:吴某,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孙某,女,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孙某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孟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