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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270号原告:吴某,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孙某,女,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孙某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孟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