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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艳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艳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被申请执行人吴艳泽,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吴艳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克民初字第3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吴艳泽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学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永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