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艳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艳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被申请执行人吴艳泽,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吴艳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克民初字第3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吴艳泽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学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永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