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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行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桐柏县水利局与被执行人刘敦兴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柏县水利局,刘敦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行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李云飞,任局长所在地:桐柏县城关镇新华街52号被执行人刘敦兴,男,1974年生。本院依据桐柏县水利局做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水罚字(2014)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刘敦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桐柏县水利局与被执行人刘敦兴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员 徐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志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