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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3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成都名诚活动房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成都名诚活动房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755号原告金某某,男,汉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吴江市。委托代理人杨璐宁,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名诚活动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张建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成都名诚活动房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名诚活动房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名诚活动房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任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