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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执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金华借款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永执字第393-1号申请执行人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丰县城恩江南路。被执行人钟国庆,男,永丰县人。被执行人刘金华,女,永丰县人,系钟国庆之妻。本院在执行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钟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钟国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5日依法追加刘金华为被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刘金华在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一分社有存款,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刘金华在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一分社账号为1761XXXXXX3920账上存款人民币71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学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海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