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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吴汉超、汪小华与汪小华、汪志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汉超,汪小华,汪志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份,共印12份主送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306号原告:吴汉超。委托代理人:许文洁,浙XX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小华。被告:汪志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汉超诉被告汪小华、汪志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汉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汉超撤回对被告汪小华、汪志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吴汉超负担。审 判 员 金增儿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卢震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