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吴汉超、汪小华与汪小华、汪志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汉超,汪小华,汪志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份,共印12份主送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306号原告:吴汉超。委托代理人:许文洁,浙XX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小华。被告:汪志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汉超诉被告汪小华、汪志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汉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汉超撤回对被告汪小华、汪志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吴汉超负担。审 判 员 金增儿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卢震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