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来凤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来凤民初字第00331号原告丁某某,女,生于1972年4月25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农村居民。被告邱某某,男,生于1970年3月11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农村居民。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丁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桂香承担。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陪审员 李世文人民陪审员 瞿先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银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