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行初字第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高曼与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张燕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曼,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张燕,天津招胜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0067号原告高曼,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西侧星城26-2,无业,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5********。委托代理人何磊,天津善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法定代表人蔡云鹏,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冯亮,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岳宜庆,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干部。第三人张燕,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香港人,经常居住地天津市南开区仁恒海河广场4-2102,身份证号码:H08********。委托代理人石慧来,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招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西侧星城。法定代表人孟才,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颖,天津招胜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高曼起诉要求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销津字第104021504040《房地产权证》一案,因本案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民事行为,且原告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酒 源审 判 员 伍 微人民陪审员 焦守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鹏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