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五终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贺敬玲与山东鲁台集团枣庄市鲁都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敬玲,山东鲁台集团枣庄市鲁都造纸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五终字第2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敬玲,山东鲁台集团枣庄市鲁都造纸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汤向阳,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台集团枣庄市鲁都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儿庄区工业园鲁台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东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静,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晨光,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贺敬玲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鲁台集团枣庄市鲁都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 建审 判 员 朱海燕代理审判员 刘彦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