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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5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詹国忠、冯雪芬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詹国忠,冯雪芬,祝晓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557-2号申请执行人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组织机构:704783381。被执行人詹国忠。被执行人冯雪芬。被执行人祝晓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詹国忠、冯雪芬、祝晓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雪芬、祝晓滨名下房地产已查封,未执行1807357.57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5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潘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