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红杰与北京智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北京智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21867号原告赵x,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朝来万通批发市场商户。被告北京智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888号。法定代表人海波,经理。原告赵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智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海朝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房屋租赁关系,被告承诺退还7160元租金和押金,仅退还部分款项。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房屋租金及押金4773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退款承诺书》,承诺自2014年6月29日起,15日内足额退还剩余的租金及押金7160元。原告搬离承租房屋,后被告退还部分款项。被告未举证证明退还全部剩余租金和押金。上述事实,有《退款承诺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出具的《退款承诺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按照承诺书确认的金额并扣除原告认可已收到的款项后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事实做出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智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赵x房屋租金和押金四千七百七十三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智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赵x已交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赵x)。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石海朝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贺 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