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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万民申请刘天龙、葫芦岛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刘万民。申请人刘天龙。被申请人葫芦岛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朝军,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建立民保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坐落在建昌县水上公园x侧、x地下停车场(建筑面积5000㎡)和地下室(建筑面积608.12㎡)。2015年2月5日,本院向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郑朝军送达了(2015)建立民保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书,并张贴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立民保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判员弓志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华正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