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丽君、黄建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丽君,黄建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181号原告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代理人周佐武。委托代理人侯中鼎。被告王丽君。被告黄建明。原告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君、黄建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荣祥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77元,由原告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付讫)。审判员  郑荣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翁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