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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武汉艾纤美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巨润商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艾纤美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巨润商贸有限公司,张裕善,谢亚琼,程凤莲,潘腊梅,张三发,潘玉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258号申请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68号出版文化城出版大厦8层。负责人张青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敦雄(一般代理),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必胜(一般代理),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艾纤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881号盈安大厦2幢10层2号。法定代表人张三发,总经理。被申请人武汉巨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楚天星座A单元14层10室。法定代表人栾伟,总经理。被申请人张裕善,被申请人谢亚琼,被申请人程凤莲,被申请人潘腊梅,被申请人张三发,被申请人潘玉云,申请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艾纤美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巨润商贸有限公司、张裕善、谢亚琼、程凤莲、潘腊梅、张三发、潘玉云银行存款人民币1740394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担保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金为保全提供信誉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艾纤美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巨润商贸有限公司、张裕善、谢亚琼、程凤莲、潘腊梅、张三发、潘玉云银行存款人民币1740394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丹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