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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3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一×、张二×与张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times,张二&times,张三&times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198号原告张一×,农民。委托代理人卢永亮,天津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二×,农民。委托代理人佟满良,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三×,农民。委托代理人姚金岭,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一×诉被告张二×、张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一×、张二×撤回起诉。诉讼费30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赵德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余贵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