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3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一×、张二×与张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times,张二&times,张三&times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198号原告张一×,农民。委托代理人卢永亮,天津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二×,农民。委托代理人佟满良,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三×,农民。委托代理人姚金岭,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一×诉被告张二×、张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一×、张二×撤回起诉。诉讼费30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赵德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余贵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