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春荣与刘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荣,刘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张春荣,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刘敏飞,系号现代轿车所有人,住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敏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敏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应尽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敏飞未能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敏飞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并将此款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张春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执行员 李春英执行员 高艳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孟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