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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保字第27号申请人: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胜利街2号。法定代表人;陈文学,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黄星。申请人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黄星的浙A×××××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201269.02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星的浙A×××××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201269.02元),查封期限两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早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