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529号原告武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准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某承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靳宁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