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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529号原告武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准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某承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靳宁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