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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芙蓉诉被告辽中县燃气总公司、沈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辽中县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芙蓉,辽中县燃气总公司,沈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辽中县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16号原告李芙蓉,现住辽中县。被告辽中县燃气总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张永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近海经济区。法定代表人赵旭,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辽中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张江徽,系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芙蓉诉被告辽中县燃气总公司、沈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辽中县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芙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9元,减半收取574.50元,由原告李芙蓉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杨晓伟审 判 员  张文秋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