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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军与杨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杨立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72号原告张军。被告杨立文,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杨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恩普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维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