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申请陈林年、吁红兰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特字第12号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住所地岳阳市金鹗中路康特大厦。负责人殷六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萌,华融湘江银行岳阳分行风险管理部职员。委托代理人周荣,华融湘江银行岳阳分行巴陵东路支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陈林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吁红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波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申请人陈林年、吁红兰于2013年1月29日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物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房产及岳市国用(2010)第号土地、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房产及岳市国用(2010)第号土地、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房产及岳市国用(2010)第号土地、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房产及岳市国用(2010)第号土地、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房产及岳市国用(2010)第号土地、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房产及岳市国用(2011)第号土地、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房产及岳市国用(2003)第号土地。2014年1月27日,双方签订《个人贷款/担保合同》,约定陈林年、吁红兰向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贷款6000000元,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在此基础上上浮10%,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陈林年、吁红兰未按约定还款,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在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2014年2月1日,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向两被申请人发放贷款6000000元。贷款到期后,两被申请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申请人催收仍未偿还。被申请人陈林年、吁红兰在审查期间,对欠款金额及抵押事项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申请人陈林年、吁红兰签订了《个人贷款/担保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事实清楚,合法有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陈林年、吁红兰所有的抵押物,【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房产及岳市国用(2010)第号土地、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房产及岳市国用(2010)第号土地、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房产及岳市国用(2010)第号土地、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房产及岳市国用(2010)第号土地、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房产及岳市国用(2010)第号土地、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房产及岳市国用(2011)第号土地、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房产及岳市国用(2003)第号土地】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贷款本金6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申请费为26900元,由被申请人陈林年、吁红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许梦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